临政发〔2009〕3号
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商贸与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现代服务业调活提速,建设大市场、发展大商贸、搞活大流通,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临安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800万元商贸与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引进和投资商贸项目
1、鼓励引进。对引进市外品牌和资金的商贸服务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审核符合《临安市商贸服务业及网点发展规划》的,除享受市政府招商引资相关奖励政策外,再给予引荐企业实际投资额2‰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鼓励投资。对在市内新开办、设立商贸服务企业,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审核符合《临安市商贸服务业及网点发展规划》的,给予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时给予企业次年营业额5‰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企业上规模、上档次
3、鼓励做大。对当年新增的规模企业,即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服务企业,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并奖励企业1万元。
4、鼓励做强。凡年成交额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的专业市场,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1万元、3万元、5万元;凡年商品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商场、超市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2万元、3万元、5万元;凡年餐饮营业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2万元、3万元、5万元。
5、鼓励提升。倡导商贸企业加大投入,改善设施,提升品位档次。凡重新投资装修、改建、扩建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以工程决算财务支付为准)的商贸服务企业,按工程实际投资额的1.5—2%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6、奖强奖优。凡当年度经营规模、综合效益、企业管理、优质服务在商贸服务业各行业领先的龙头型企业,经考核评定后由市政府授予“商贸重点骨干企业”和“优秀商贸服务企业”称号,并给予表彰奖励。
三、扶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7、发展现代物流业。对当年投资建设现代物流仓储、经验收合格的,按仓储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被评为国标AA级、AAA级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专门为连锁经营进行商品配送的新建配送中心,单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1.5%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8、改造传统物流业。对物流企业当年投入使用的现代化公用集配货系统、自动分拣系统、主体仓储系统、无人搬运系统等物流信息技术和设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研发和设备实际投资额的8—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9、培育服务外包。对当年承接国内服务外包业务(物业、物流、安保、后勤除外,本条下同)、年营业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鼓励工业企业实行服务外包,对剥离服务功能、在市内独立成立服务企业的,给予2万元奖励,其服务企业对外承接营业额超过100万元的,再给予2万元奖励,超过20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市外服务外包企业落户本市,且当年营业额超过100万元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推动电子商务。对商贸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建立网上交易平台,且在线销售、采购和网上交易正常运行的,商品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企业1万元、5万元、10万元。对实行电子管理(含仓储及进出货)、电子交易,且运行正常的企业,其软件及配套硬件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11、倡导楼宇和总部经济。在商务楼购买自用、租用(租期2年以上)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上的服务企业,按其拥有的商务建筑面积一次性分别给予每平方米50元、30元补助(租用单位在1年后给予补助)。对市外商贸服务业企业总部迁入本市,年度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每年给予营业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提升发展生活性服务业
12、改造提升农贸市场。对纳入新建或改造提升计划的农贸市场,经验收合格,按照实际新建或改造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13、创建星级、绿色、清洁市场。当年被评为三星级、四星级市场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被评为杭州市绿色市场、全国绿色市场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被评为本市级清洁市场的,奖励2万元。
14、发展社区商业。凡符合规划要求,在社区(乡镇、行政村)开设连锁便利店,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上的,经验收合格,一次性奖励每个门店0.5万元、1万元;被评为示范门店和优秀门店的,分别奖励每个门店0.5万元和0.1万元;凡符合规划要求,在社区兴办生鲜食品超市(生鲜食品占70%以上),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上的,经验收合格,一次性奖励每个门店1万元、3万元。鼓励早餐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经营网点达到3个以上,给予每个1万元的奖励。推进社区商业示范区和农村社区商业服务中心建设,经考核验收合格(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给予5—10万元奖励。
15、扶持家政服务业。凡已注册登记且经营管理规范的家政服务公司,安置就业人员在20人、50人、100人以上,且年营业额在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
16、推进放心工程。市政府定点的屠宰场,依法经营,服从管理,为全市放心肉工作作出显著贡献的,经市定点办审核评定,每年奖励1—10万元。对充分利用农残检测设施、配有专人负责检测、运行正常的市场(超市),给予每年1万元的补助。
五、培育发展特色潜力行业
17、培育发展特色美食、茶楼酒吧、美容美发、足浴保健、运动休闲、国石销售(工艺美术)等特色潜力行业。对上述行业进行投资或重新装修,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上和1000平方米以上,经审定具有明显特色和发展潜力的,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和5万元。
18、培育和保护一批“名店”和“老字号”品牌企业。经评选产生的临安市级商贸服务业特色品牌,奖励0.5万元。凡被杭州市、省、国家命名表彰的商贸服务业特色品牌,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19、培育发展商业特色街(区)。凡符合规划要求新建、改建的商业特色街(区),验收合格后,运作正常的,奖励牵头单位2万元,被评为杭州市级、省级商业特色街的分别再奖励牵头单位2万元、3万元。
20、鼓励发展会展业。凡符合规划要求,高标准兴办会展中心,给予用地等方面的政策优惠。承办杭州市、省级、国家级会展,成效显著的,奖励承办单位5万元。参加商贸主管部门组织的商品推介会、展销会的企业,给予50%的摊位补贴,每家最高补贴不超过0.5万元。
六、加强基础性管理工作
21、推动基层商贸工作。凡经考核,被评为商贸工作先进乡镇(街道)的,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奖励1万元。
22、加强行业协会建设。鼓励组建商贸服务业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对聘有专职秘书长,会员活动正常开展的,每年给予2—5万元补助。
23、实行商贸特种行业水费补差。从事洗涤、足浴、美发等商贸特种行业的企业,按每年水费实际支出与一般商贸企业水价价差的3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
24、强化节能减排考核。对列入节能降耗目标管理的商贸企业,当年经考核达标的,奖励企业1万元。
七、其他
25、凡属市委、市政府倡导鼓励的,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急需的,以及对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稳定贡献较大的新建扩建商贸物流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26、凡享受上述奖励扶持政策的单位,必须做到财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依法经营,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财政贡献额。同一单位的同一项内容,同时符合本政策若干条款的,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按“从高”原则执行。
27、奖励补助投资项目需经市贸易局备案,已完工的项目要经过考核验收。申请奖励补助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填写《临安市商贸物流业发展奖励补助资金申报表》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次年1月底前报市贸易局。奖励补助项目资金经市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后,由市财政核拨。
28、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临政发〔2006〕82号同时废止。政策执行期限暂定3年,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由市贸易局负责解释。
二○○九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