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临安市商业总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临安市商业企业、商办工厂、商品交易市场、个体私营商业经营者、商贸行业协会以及研究商品流通的学者和商业管理者自愿结成参加的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其合法权益和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面向全市商业,在政府和各类商业行业组织、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商贸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协调各方共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构筑和谐商贸,推动商贸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临安市贸易局、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临安市贸易局内(临安市锦城街道钱王街39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和法令,协助政府贯彻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促使会员单位实施。
(二)参与全市商贸发展规划、流通体制改革、商业网点布局和经济管理方面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提出建议。
(三)组织会员单位交流工作经验,研究有关问题,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
(五)促进商贸企业积极开拓经营,加强企业管理,搞好规范服务。
(六)沟通经济信息,开展咨询服务,协调会员和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指导和组织会员单位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技术竞赛,促进企业素质的提高。
(八)收集国内外商贸经营管理和发展趋势资料,发展与国内外商会的合作与交流。
(九)做好有关商贸政策法规、技术业务、经营管理等方面资料的汇编发送工作。
(十)承担政府委托的有关事项和接受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各商贸企业、商办工厂、商品交易市场、个体私营商贸经营者以及研究商品流通、商业管理的专家、学者及商业企业家组成,上述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参加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市商贸系统中具有一定影响的团体、企业、个人;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二)努力宣传本会的宗旨、任务,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的,也要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市商贸系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大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人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00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临安市商业总会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