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商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通知
商贸系统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商贸企业安全经营和安全发展,根据《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通知》(临政办〔2008〕11号)和《杭州市贸易局关于开展商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通知》(杭贸网〔2008〕34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商贸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围绕“降事故、控指标、保平安 ”的目标,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安全发展”的方针,采取“找隐患、抓整改、促安全”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创新手段,促进商贸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好转,确保商贸企业的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长效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主管局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确保各类隐患得到整改,各类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三、排查治理对象、内容
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对象,主要是商场、超市等零售企业;浙皖农贸城、临安商城等直管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资产的直属企业及民爆经营企业;茶楼等休闲服务业。
排查治理的内容:各商贸企业要全面排查经营场所、仓库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基础设施、电气线路、电梯、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持证上岗、员工安全培训教育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才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底前)。各有关商贸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的组织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3月底前报局),确定隐患排查治理的时间、范围、标准和要求,广泛动员、周密部署,全面开展这一活动。为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顺利开展,决定成立市贸易局商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领导小组。由许兴旺局长任组长;黄纲、许爱惜、赵民生副局长任副组长;苗建成、吴天祥、黄珍、胡宝涵及有关商贸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我局的举报受理电话为:63721826 63739658(传真)。
(二)排查梳理阶段(4月底前)。企业按照工作方案,根据消防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组织开展全面排查。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要逐级建立、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加强隐患自查和整改工作,做到边查边改,不留死角。对暂时难以整改的事故隐患,必须落实整改责任、资金、措施和监控手段;要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对排查情况及时进行分类梳理,做好建档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明细表》(见附表1),请于4月底前上报局办公室,以后每季末10日前上报。
(三)认定挂牌阶段(5月上旬前)。通过排查梳理阶段的工作,仔细梳理商贸领域需要挂牌督办的隐患治理单位,我局将主动邀请和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事故隐患的认定工作。
(四)整改落实阶段(4月至10月底)。企业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情况;安全设施的运行情况,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应急预案的制订和演练情况;现场安全管理情况等”内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根据整改的难易程度、投入大小、整改期限,分别确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到位。做到“发现一起,整改一起,整改一起,消除一起”。在这一阶段,既要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落实治本之策,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并在10月10日前,企业将商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开展情况、整改结果,写好书面总结报局办公室,届时我局将组织督查。
五、工作要求
各商贸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动员、亲自部署、亲自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治理责任人,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切实抓好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凡因隐患排查疏漏或整改不力而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同时,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商贸企业要落实广大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发动企业安全管理员、技术员和广大员工,积极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并加以治理,建立隐患治理长效机制,严控新隐患的发生。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